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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洛阳恒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段晓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恒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段晓飞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洛阳恒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萍,董事长。被告段晓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恒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晓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恒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恒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恒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史建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亚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