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力信宏模具线切割店与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力信宏模具线切割加工店,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力信宏模具线切割加工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卢建军。被告深圳市金达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志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力信宏模具线切割加工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力信宏模具线切割加工店承担。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则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