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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金火与邱佩锦、蔡德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火,邱佩锦,蔡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王金火,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郭少忠,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佩锦,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蔡德祥,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王金火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生意之需,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5月29日二次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并由被申请人邱佩锦出具《借条》二份交由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一直拒不还款。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德祥址在石狮市湖滨的房屋(狮房权证溯滨字第0XX**号)进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王文祝提供址于石狮市东港路的房产(土地使用证号:狮地湖国用(2015)第0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01XX**号)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德祥址在石狮市湖滨的房屋(狮房权证溯滨字第0XX**号)。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30万元为限。二、查封王文祝址于石狮市东港路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狮地湖国用(2015)第0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狮建房权证湖滨字第01XX**号)。三、本案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申请人王金火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