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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完林、袁钟芳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完林,袁钟芳,胡文军,任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学斌,理事长。被执行人:孔完林。被执行人:袁钟芳。被执行人:胡文军。被执行人:任秀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秀平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共计24000元。(从2015年8月份始至2016年7月份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聪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