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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董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