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董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史景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