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立加与怀延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加,怀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17号申请人王立加,男,汉族,双鸭山市尖山区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怀延龙,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八五九农场居民,住八五九农场。王立加与怀延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立加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怀延龙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立加与怀延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饶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巍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