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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龙兴型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光大伟业彩钢钢构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光大伟业彩钢钢构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稍户营子镇土堡子村。法定代表人卡振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光大伟业彩钢钢构厂,住所地阜蒙县阜新镇哈朋村。负责人白红,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光大伟业彩钢钢构厂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4)义民稍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