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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向江与被告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陈明忠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江,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陈明忠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1号原告向江,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忠。委托代理人张开宇,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明忠,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6日。委托代理人陈明庆,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江与被告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明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江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江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向江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茂审 判 员  熊剑洪人民陪审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