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向江与被告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陈明忠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江,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陈明忠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1号原告向江,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张林,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忠。委托代理人张开宇,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明忠,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6日。委托代理人陈明庆,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江与被告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明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江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江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向江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茂审 判 员 熊剑洪人民陪审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