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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7033048309汉族,农民。2015年1月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建文、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以新修道路为由,在未办理林本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用挖机挖倒位于房县青峰镇龙王沟��八组(小地名:堰塘洼)本人自留山上的柳树、栗子树、桦树等杂本100余株。2015年1月3日,被告人徐某用油锯将上述部分林木打截成段木,存放于堰塘洼新修道路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所砍伐的林木予以扣押。经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徐某共计采伐木材269件,采伐林木材积8.766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5.245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房县林业局林权股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某、张某、胡某、李某、赵某等人的证言,木材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图,林地状况登记表,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所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朱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祁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