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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民初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34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倪其官,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73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31123105X,汉族,住泰兴市广陵镇龙王村二十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长  张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