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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承卡与曾振忠、唐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承卡,曾振忠,唐厚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唐承卡。被告曾振忠。被告唐厚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承卡与被告曾振忠、唐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承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950元,减半收取为6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承卡负担。审判员  钟雪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