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承卡与曾振忠、唐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承卡,曾振忠,唐厚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唐承卡。被告曾振忠。被告唐厚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承卡与被告曾振忠、唐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承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950元,减半收取为6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承卡负担。审判员 钟雪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