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知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崔鹤同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鹤同,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重庆出版集团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41号原告崔鹤同,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丛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被告重庆出版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罗小卫,社长。原告崔鹤同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重庆出版集团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崔鹤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鹤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鹤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鹤同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