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璇与魏殿军不当得利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璇,魏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452号申请执行人魏璇。被执行人魏殿军。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虾池地租款5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及50元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14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