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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王宝森、青岛运发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利,王宝森,青岛运发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589号原告刘德利,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文禄,胶州市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运发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利与被告王宝森、青岛运发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陈密珍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