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与潘增方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157-1号被执行人潘增方,男,被执行人潘增方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增方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普法执字第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少川审判员 马赐忠审判员 罗选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奕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