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雅致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庆灵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庆灵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雅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庆灵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九隆街168号双港科工贸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爱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学仁,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雅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建材市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秋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旭升,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庆灵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82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庆灵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庆灵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庆灵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元,减半收取1524.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庆灵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涵速 录 员 贾玉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