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利晃全与庾远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晃全,庾远光,毛启怀,程海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晃全。委托代理人:亓成杰,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竹林,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庾远光。委托代理人:周广敬,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毛启怀。原审第三人:程海清,成年人。上诉人利晃全因与被上诉人庾远光、原审第三人毛启怀、程海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7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利晃全预缴的二审受理费3392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振彪代理审判员 杨 浩代理审判员 廖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玮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