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戴恩文与吴荣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荣花,戴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吴荣花。被执行人戴恩文。申请执行人吴荣花与被执行人戴恩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