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潍坊恒信电器有限公司与苏继光、闵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344-2号原告潍坊恒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71720-0,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孝国。委托代理人董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继光。委托代理人范克军,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艳。本院在审理潍坊恒信电器有限公司诉苏继光、闵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5)青商初字第3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苏继光的银行存款。该案现未审理完毕,且冻结期限即将界满,同时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继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火车站支行6228480298301787875账户存款1269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冀洪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东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