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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天鹏诉张敏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张天鹏,男,生于1960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张敏,男,生于1972年12月24日。张天鹏诉张敏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敏赔偿张天鹏医疗费3012.70元、误工费560.00元、护理费4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共计4292.70元的80%,计人民币3434.16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剩余20%由张天鹏自负;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天鹏负担10.00元,张敏负担4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敏未履行,张天鹏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敏银行存款3524.16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