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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郭某某,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亚红审 判 员  黄雪锋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