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洪各与李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各,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29号申请人李洪各。被申请人李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京Q×××××奔驰牌轿车予以扣押。次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洪各撤回申请。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