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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以上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玉刚执行员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