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241-1号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被告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前张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5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500000元及其所有的鲁G×××××号车、鲁V×××××号车、鲁G×××××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车、鲁V×××××号车、鲁G×××××号车三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