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调确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江仕钦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江仕钦,李秀雄,李秀彪,黄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调确字第25号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润,总经理。代理人陈礼杰,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阳供电所所长。申请人江仕钦(系村民代表),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秀雄(系村民代表),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秀彪(系村民代表),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黄道清(系村民代表),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子荣,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5年4月4日,振科村后门山突发森林火灾,造成振科村申请人江仕钦等39户村民(户代表名单见调解协议)的133亩林木被毁。后经林业部门请专业鉴定机构,确定起火原因为林木上方的电线距离林木过近,电线对林木放电打火引发山林火灾,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负全部责任。双方对于被毁林木的赔偿存在异议,产生纠纷。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江仕钦、李秀雄、李秀彪、黄道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6月24日在顺昌县高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对于振科村申请人江仕钦等39户村民的133亩林木被毁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同意以每亩2300元人民币的单价进行补偿,共计人民币305900元整。二、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承诺补偿款人民币305900元在2015年8月24日前打入高阳司法所账户。该赔偿款由高阳司法所和振科村民委员会负责,振科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赔偿给遭受损失的申请人江仕钦等村民。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不负责办理补偿款补偿到户具体事宜。三、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系双方根据事故因果关系认真妥善协商而立,双方不存在异议。协议签署生效开始履行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提出诉求,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履行完协议后,赔偿视为终结,双方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再起纠纷。现因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江仕钦、李秀雄、李秀彪、黄道清于2015年7月1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江仕钦、李秀雄、李秀彪、黄道清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国网福建顺昌县供电有限公司、江仕钦、李秀雄、李秀彪、黄道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在顺昌县高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林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