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闫XX诉焦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闫XX,女,1987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瑞聪,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盈,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XX,男,1985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建红,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XX与被告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聪、景盈、被告焦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XX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之后又冷战。原告于2013年正月回到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有两年多,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婚后无子女,现请求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焦XX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好,未达到离婚条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婚后因经营货运车辆负债20余万元,信用社贷款5万元,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曾发生过争执,但并未出现打架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现象。2013年农历正月原告无端离家出走,回到娘家居住。婚后双方无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有晋XXX**、挂车晋XXX**新达威牌半挂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乔家湾信用社贷款5万元,其余共同债务原告不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理应互相理解,共同努力维护好夫妻感情,共建和谐家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人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闫XX与被告焦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亢红翔审判员 王红伟人民陪判员陈艳东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