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芦子明与芦炳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芦子明,芦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芦子明。被执行人芦炳洪。申请执行人芦子明与被执行人芦炳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66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60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