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520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陈某,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刁某,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7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独立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