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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中心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中心连锁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72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中心连锁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0206-9。负责人柏润。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坪中心连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