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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辉、陶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刘辉,陶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16-1号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唐敬,总经理。被告:刘辉,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陶红,女,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敬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告刘辉、陶红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2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刘辉、陶红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21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