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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何志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志成,男,回族,生于1975年2月8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14年11月1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抓获。2014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志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志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志成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兰某多次出售海洛因小包,从中牟利。2014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鸦儿沟村的村道上将被告人何志成抓获,从其身上扣押白色粉末状海洛因可疑物2小包,在其住处扣押黄色块状海洛因可疑物3块(净重0.42克)。经鉴定,从何志成处扣押的黄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何志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志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志成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吸毒人员兰某多次出售海洛因小包,从中牟利。2014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鸦儿沟村的村道上将被告人何志成抓获,从其身上扣押白色粉末状海洛因可疑物2小包(净重0.17克,从中检出乙酰可待成分),在其住处扣押黄色块状海洛因可疑物3包(净重0.42克)。经鉴定,从何志成住处扣押的黄色块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被告人何志成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并扣押海洛因可疑物的事实;3、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何志成住所查扣的海洛因块状可疑物净重0.42克的事实;4、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在被告人何志成住处查扣的海洛因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的事实;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证人兰某辨认,被告人何志成就是多次向兰某贩卖海洛因的人的事实;6、被告人何志成供述和辩解、证人兰某证言,证明被告人何志成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兰某多次出售海洛因及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何志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何志成的基本情况,案发时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何志成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成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志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志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志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交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0.42克海洛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贺维功审判员  罗彦惠审判员  刘耀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