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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秦发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秦发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832号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卓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启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瑛,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秦发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秦发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0944元,减半收取1105472元,由原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宇锋审 判 员  宋瑞秋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