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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兰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兰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兰军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5)韶曲法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兰军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原工作单位韶关市曲江区启智学校自2000年2月起至2013年9月止,未为其缴交属单位缴交部分的养老保险金,以此为由要求韶关市曲江区启智学校为其补交自2000年2月起至2013年9月止的应当由学校缴交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陈兰军上诉称,其与韶关市曲江区启智学校形成劳动关系后,首先需确认韶关市曲江区启智学校是否应当为其缴交本属于单位缴交的部分养老保险。上诉人诉请用人单位补交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劳动争议,系民事诉讼的范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兰军的上诉请求,能否受理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起诉人要求解决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后,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实质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是单一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保争议,而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