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邓朝明与李新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明,李新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邓朝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李新红,男,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原告邓朝明与被告李新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邓朝明承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亚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