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干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菊梅、罗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菊梅,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罗利梅,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2013)干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菊梅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旷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