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利刚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利刚,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52号申请人王利刚,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杨洋,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利刚因与被申请人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洋在赤峰万达房地产公司购买A2-2-1-1302号房屋的退房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0万元。申请人王利刚以其名下的昊锐牌小型轿车、担保人赵连存以其名下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利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洋在赤峰万达房地产公司购买A2-2-1-1302号房屋的退房款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王立刚名下的昊锐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其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三、对担保人赵连存名下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其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