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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巨野支行与鹿建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鹿建君,毕泗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晋忠,该行行长。被告鹿建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毕泗元,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被告鹿建军、毕泗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