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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索文蔚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索某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072号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索某蔚,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原部长,住安徽省合肥市。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4月4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方达夫,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冉广杰,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索某蔚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003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索某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3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青审 判 员 秦 玉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