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时间7月14日审 判 长 独任审判员 签名拟稿人唐小波秘密等级发印行发范份围数及请打印6份承办单位领导核稿核稿单位核稿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照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昌,男。被告: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开县。法定代表人:黄玩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富民,男。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在2015年7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唐小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按设计合同第二条第②款规定结清拖欠原告的设计费150000元;2、要求被告按设计合同第五条第①款的规定,赔偿与合同金额等同的设计款项,款项为300000元;3、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在不推翻原评审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选矿设计和尾矿设计的情况下,被告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提出局部的小的修改,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可以予以配合。二、双方确认被告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欠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尾款150000元,另本案诉讼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上述款项合计154025元。分两期付清,第一期134025元,由被告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前向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付清,余款20000元在被告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选厂和尾矿废水处理设施经环评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由被告封开县金装神梧黄金开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付清。三、本案诉讼费8050元,减半收取即4025元,余款4025元退费给原告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唐小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渊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