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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审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峰、荆冰洁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峰,荆冰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盐湖区黄河大道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1288070-3。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峰,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荆冰洁,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张峰、荆冰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24日作出的运盐人口征决(2015)07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运盐人口征决(2015)07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运盐人口征决(2015)07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运盐人口征决(2015)07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