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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行财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凡清、邹一香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罗凡清,邹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财保字第22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罗凡清,男。被申请人邹一香,女。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2002年8月1日在新化县槎溪镇卫生院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于2004年3月15日在新化县槎溪镇卫生院违法生育第四个孩子,于2006年3月15日在新化县洋溪镇卫生院违法生育第五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三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就被申请人违法生育的第三个孩子,申请人已依法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就被申请人违法生育的第四和第五个孩子,申请人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新计生决字(2015)第23041-1号和新计生决字(2015)第23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分别决定征收被申请人17600元和32960元,合计50560元。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560元及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凡清、邹一香的银行存款510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自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