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谋春、颜廷业与史美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谋春,颜廷业,史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徐谋春。申请执行人颜廷业。被执行人史美燕。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史美燕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