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魏哲莲与张敏、张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哲莲,张敏,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89号原告魏哲莲。被告张敏。被告张伟,系被告张敏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哲莲诉被告张敏、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御景华庭7栋1单元6楼西户房产一处,并提供登记在周忠民名下的枣房权证台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哲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御景华庭7栋1单元6楼西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