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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信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武汉汉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信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武汉汉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72-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信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张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汉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太山村。法定代表人:熊兰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72-1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汉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模具工业园一期A31栋/单元非标准层层3号,面积为1150.59平方米的商品房,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汉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模具工业园一期A31栋/单元非标准层层3号,面积为1150.59平方米的商品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