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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雷与被告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张雷,居民。被告:孙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晓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