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雷与被告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张雷,居民。被告:孙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晓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