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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71号原告胡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琪书 记 员  刘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