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471号原告胡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琪书 记 员 刘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