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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伟振诉崔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振,崔洪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孙伟振,男,35岁。被告:崔洪山,男,54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振诉被告崔洪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0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孙伟振负担。审 判 长  马 影人民陪审员  孙宏丽人民陪审员  刘 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