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蔡改官与孝感市孝南区朋兴食品营业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改官,孝感市孝南区朋兴食品营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改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孝南区朋兴食品营业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惠民路北一巷**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胡青,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参与诉讼,参加庭审,调查提交证据,申请回避,举证质证,参与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人蔡改官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改官、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朋兴食品营业所的委托代理人胡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毛峰审判员  鲍龙审判员  戴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