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云玲与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684-1号申请执行人:唐云玲,女,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4626。被执行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耀正。唐云玲申请执行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执字第268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20×××34内存款人民币15431.53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20×××34内存款人民币15431.53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20×××34内存款人民币15431.53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