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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蚁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蚁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涵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蚁某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颜某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蚁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主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被告的婶婶介绍相识,并在不到一个月后的2015年5月27日登记结婚,时原告支付给被告聘金等彩礼。2015年5月29日,被告正式嫁入原告家,婚后的第三天,被告就无故生气,不但对原告及家人不理不睬,而且不吃不喝。2015年7月5日原告父亲无奈叫被告父亲到原告家商量解决之法,但问题非但没有解决,被告却以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为由,跟随其父亲回娘家。之后,原告���直打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就是不予理睬,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因原、被告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少,且被告隐瞒了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莆田市城厢区公安分局逮捕,并服刑至201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这一事实。被告隐瞒犯罪前科,婚后又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又借婚姻骗取财物,致原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累及家庭负债累累。因原、被告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为了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颜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蚁某某与被告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纠纷。2015年7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本院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蚁某某与被告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结婚不到2个月原告即诉请离婚,可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蚁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主兴��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慧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